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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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铜仁市永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永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4,234.1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永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500元; 三、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货款84,234.1元及第二项律师代理费6,500元向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永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永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16元,合计2,7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铜仁市永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