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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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2020年9月28日前的利息13971.2元,本息合计为63971.17元,2020年9月28的利息按调整后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