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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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 成都仁和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刘孝文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808630.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赔偿469178.3元,支付被告成都仁和通物流有限公司6000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5元,由被告成都仁和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