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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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栈桥钢模租赁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缴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