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借款本金163879.71元、利息2224.01元(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及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尚欠本金数为基数、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对被告***的抵押财产(温泉花香商务楼(住宅)1-1102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淄博中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00元,保全申请费13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