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威海市立第三医院
类型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5992.84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4000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上述一到三项共计60000元,扣除10000元,尚欠500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付清。

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7694.99元﹝(15992.84元-5000元)×70%)﹞;

五、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5000元×70%);

六、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50元(500元×70%);

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4550.7元(6501元×70%);

八、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800.17元﹝(75143.1元-54000元)×70%﹞;

上述四到八项共计30895.86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如采取转账付款,请将赔偿款及相应诉讼费付至原告***的指定账号(开户名:***,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威海分行青岛路支行,账号:62×××07)。

如果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原案件受理费2556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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