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浏阳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浏阳分中心借款本金461301.24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0月30日止利息16379.29元、罚息3216.83元,之后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长沙银行借款合同(小企业信贷中心微小贷款专用)》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对上述第一项内容确定的***、***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浏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保全申请费3069元,合计7518元,由长沙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118元,由***、***共同负担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