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信用卡款项10342.75元[该款项计至2019年6月24日止,其中透支款本金8700.21元、利息1018.03元、违约金511.16元,手续费113.35元;2019年6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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