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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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借款本金80676528.11元及利息733016.10元,就原告在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在最高本金余额8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8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 二、被告山东凯翔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借款本金80676528.11元及利息733016.10元就原告在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 三、被告***、***、***、***对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借款本金80676528.11元及利息733016.10元就原告在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未受偿的部分,各自在最高本金余额108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108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