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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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庆富丰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47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08元,由被告东莞庆富丰时装有限公司负担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韵菲 人民陪审员 黄金霞 人民陪审员 曾秀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德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