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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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余甄投云联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购款14038356.1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10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款项,用于回购新余甄投云联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广东运货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余甄投云联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30万元”; 三、驳回新余甄投云联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422.63元,由上诉人***负担87,538.1元,新余甄投云联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21,884.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