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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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品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品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涉案劳务报酬12,071.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12,071.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湖北品味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