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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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红河州御风速运有限公司 云南星长程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红河州御风速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车辆押金10000元、保险费12000元、提车管理费2000元,合计2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87元,被告红河州御风速运有限公司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平 审 判 员 董惠敏 人民陪审员 吕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飞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