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 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业损失292247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所收原告***2011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经营管理费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29元,由原告***负担41884元,被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245元。反诉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诉原告山东三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