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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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筑瑞邦材料有限公司 泸州市一圣鸿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筑瑞邦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一圣鸿包装有限公司货款92046.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92046.9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律师费10000元;被告***对被告四川筑瑞邦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计2410.5元,由被告四川筑瑞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