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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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承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宏业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60741.66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宏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7元,由原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宏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087元,被告承德承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