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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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2594元(16297元/年×20年×10%),误工费8764.20元(64.92元/天×135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6415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418.64元(39418.64元-10000元),住***。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服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740元,被告***负担40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应支付100016.84元(64158.20元+35118.64元+740元);被告***应支付448元(48元+400元),已给付15000元,应返还145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将应支付款项中85464.84元打入原告***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3的个人账户内,将应支付款项中的14552元打入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南分行账号为62×××17的个人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