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6216.6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760.3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1976.9为基数,从2018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502.15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64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