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103民初181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旺志梅。

被告***、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河南盈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杨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9)豫11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张杨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1民终63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豫1103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丽,被告***、张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旭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9月28日,被告张杨公司承包了雅旭公司发包的唐山恒大世纪御庭A区户内公共区域、1#—12#户内厨卫间装修工程。2018年2月24日,原告接受被告的安排,在上述工地上从事技术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40000元不予支付。被告***当时作为被告张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滥用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独立地位,导致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不予支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杨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40000元;2、被告雅旭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杨公司辩称:一、原告滥用诉讼权利,起诉对象不明确。根据劳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确认劳务关系的对象只能有一个。答辩人张杨公司是独立法人,***曾担任过公司法人,但现在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其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没有与原告达成过任何用工合意。原告将***个人列为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答辩人从未雇佣过原告,与原告自始至终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均系伪造。“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印章系时任张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郭小帅私刻,委托人为郭小帅,系陈发洲的亲外甥,委托内容与事实不符;除陈发洲外其余各案原告的“工资证明”全部是陈发洲一人手写,无雇佣合同、工资单及考勤表等其他证据佐证,陈发洲的证明由郭小帅签字出具,外甥和舅舅二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二人伪造证据的事实在郭书敏等五人起诉张杨公司民间借贷五案中做为发回改判的典型案件。同时,2020年10月26日本院做出的郭书敏等五人起诉张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定书中,因原告证据(与本案“授权委托书”系相同证据)中的公章涉嫌伪造,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裁定驳回五原告的起诉,而本案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关键证据“授权委托书”与五个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相同,因此基于认定案件同一事实,类案同判的原则,本案劳务合同纠纷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如果原告确实提供了劳务,应向陈发洲本人主张权利,原告错列被告。陈发洲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如果受雇只能受雇于陈发洲,陈发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案五个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庭审笔录中被告陈发洲自认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所有支出由其一人负责,自己经手的工程款大概1500多万,账目在自己家里,没有向公司报过账;雅旭公司汇入张杨公司中国银行账户的1420万元工程款全部流入郭小帅及陈发洲实际控制并使用的其妻子徐四妮账户;陈发洲陈述让郭小帅当法人管理账户是为了控制工程款,郭小帅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当法人是为了陈发洲能控制工程款,唐山的工地是舅舅陈发洲承包的。甥舅二人的表示相互印证,还原了事实真相,陈发洲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果陈发洲是被告的委托负责人,其就无权控制公司账户及工程款,其控制公司账户及工程款足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故原告如确实提供了劳务,应由陈发洲本人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其他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支付责任。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工资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杨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不具备用工主体,在任何涉及张杨公司的业务,充其量也只能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本案中,无论***个人,还是张杨公司均与原告无任何民事行为及意思表示,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与***或张杨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相反,陈发洲利用徐四妮的账户收取的1500余万元工程款完全可以清偿几十万的工资款,徐四妮账户曾多次向原告账户转款,证明陈发洲是实际施工人,如果原告确实受雇,雇主只能是陈发洲而非本案其他被告。综上所述,二答辩人与原告根本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恶意和陈发洲等人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为答辩人设定虚假债务,原告起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被告雅旭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张杨公司与被告雅旭公司签订唐山恒大世纪御庭A区户内共同区域、1#—12#户内厨卫间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由张杨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暂定为25033856.85元。该合同承包人处加盖有张杨公司的印章和***的签字。***和张杨公司称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印章是由时任法定代表人的郭小帅私刻并加盖,并非公司备案印章。***和张杨公司在(2019)豫1103民初4029号案件庭审时并未提出该异议。

2017年10月15日,被告张杨公司为陈发洲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具体为1、由陈发洲代表张杨公司处理在承包的雅旭公司发包的唐山恒大世纪御庭A区户内共同区域、1#—12#户内厨卫间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权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委托合同、招聘技术管理人员、招录工人、对外协调融资等事宜);2、张杨公司愿意对陈发洲在此施工期间所行使的一切民事活动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陈发洲无责任;3、委托期限从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工程完全结束之日止。委托人处加盖有张杨公司的印章和郭小帅的签字。***和张杨公司称该委托书加盖的印章系郭小帅私刻印章,委托书内容并非张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张杨公司申请对其上张杨公司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进行鉴定。

原告提交的陈发洲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为“证明,***,2018年2月24日,有张杨公司安排至河北唐山项目工作,负责公司承包的雅旭公司发包的唐山恒大世纪御庭A区户内共同区域、1#—12#户内厨卫间装修工程项目的技术施工指导等工作(施工员),月工资壹万元(1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节假日补助,不包含其它,从2018年2月24日到项目结束的2018年6月30日止,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发放工资(当中其借支2000元),现共欠其工资肆万元整(40000元,已扣减借支的2000元),证明人陈发洲,2019年6月24日”。***和张杨公司认为除证明之外无雇佣合同、工资单、考勤表以及原告作为技术人员代表张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与被告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务关系,此证明由陈发洲出具,直接证明了各原告是受陈发洲指派从事相应工作,陈发洲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是受雇于陈发洲,而并非被告。

张杨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原为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郭小帅,2018年7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小帅变更为***,2019年6月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旺志梅。该公司成立时,***股份份额为40%,其余股东张孝锋30%,杨丰杰30%。2018年7月27日,***股份变更为90%,杨丰杰变更为10%,2019年6月4日,***、杨丰杰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以0元的价格将***、杨丰杰持有的总计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旺志梅。

原告提供的张杨公司2012年9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银行明细显示,该公司在2012年9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向李小洁账户大量转款,原告称李小洁为***的妻子。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雅旭公司共向张杨公司的账户汇款10500000元,张杨公司向***账户转款达到6119000元,其余款项分别转至许方英、柏伟、李小洁、张小董账户内。2012年9月5日、2012年9月6日的验资款共计10000000元以原料款的名义在2012年9月20日转账给张晓辉6000000元、张彦召4000000元。2012年9月25日的增资款10000000元,在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2月18日分多笔转款给李小洁。2013年11月至12月张杨公司从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3笔款项也均转款至李小洁账户内。

被告***和张杨公司提供了临颍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本院的庭审笔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等笔录,***和张杨公司称依据笔录中陈发洲和郭小帅所说的内容可知,陈发洲系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对于2017年9月28日,被告张杨公司与被告雅旭公司签订的唐山恒大世纪御庭A区户内共同区域、1#—12#户内厨卫间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虽然***和张杨公司称印章是由时任法定代表人的郭小帅私刻并加盖,并非公司备案印章,由于***和张杨公司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和张杨公司在(2019)豫1103民初4029号案件庭审时并未提出该异议,该工程分包合同承包人处还有张杨公司占股份最多的股东***签字,故本院对该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予以采信,该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张杨公司。

对于2017年10月15日,被告张杨公司为陈发洲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虽然***和张杨公司称该委托书加盖的印章系郭小帅私刻印章,委托书内容并非张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张杨公司申请对其上张杨公司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进行鉴定,由于唐山恒大世纪御庭A区户内共同区域、1#—12#户内厨卫间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为张杨公司,且该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有时任张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郭小帅签字,无论该委托书加盖的印章是否是张杨公司的备案印章,张杨公司均应对该委托书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张杨公司申请对其上张杨公司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进行鉴定不予准许。陈发洲依据委托书从事工作,为原告出具欠原告工资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该工资应由张杨公司支付。***和张杨公司仅凭提供的临颍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本院的庭审笔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等笔录中的部分内容称陈发洲系实际施工人,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不能因为陈发洲、郭小帅和张杨公司之间的纠纷而损害原告的权益。综上,张杨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

原告称被告***滥用股东身份,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与张杨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2019年6月4日前为张杨公司的股东,从张杨公司的银行明细中可以看出,张杨公司的款项大量转入***的银行账户,且以0元的价格向旺志梅出让股权,明显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雅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

二、被告***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河南张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盛付武

人民陪审员  谢延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航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