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623民初578号原告:闫明花,女,1954年9月29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450074

.

15

元(其中被告张亚军垫付的

242800

元直接付给被告张亚军,剩余的直接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00

元、鉴定费

3000

元,由被告张亚军、张亚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十二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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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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