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25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3041.74元、利息145.65元、分期付款费918.11元、违约金759.81元,共计人民币24865.31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到期未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每期最高5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负担。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莲芳

审 判 员  孙云霞

人民陪审员  昂开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康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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