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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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贵州兰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正坛化工有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41元,由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41元,由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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