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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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共计500,000.00元; 二、被告***赔付原告***3,737.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5.80元,减半收取计4,522.9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4,356.90元,由被告***负担166.00元。鉴定及检查费5,335.0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