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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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停止本院对案涉4台涂布机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78702.65元,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39351.65元,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赣05执异39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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