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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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停止本院对案涉4台涂布机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78702.65元,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39351.65元,江西省金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赣05执异39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