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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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一、解除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付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559281.45元,并支付以91659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和以5456663.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的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800000元;五、驳回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未全面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上述所欠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683元,由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4718元,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220596元,由西部(银川)通用航空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220596元,由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