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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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豫中新材料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创管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山西灵石亨泰荣和金属压铸件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河南豫中新材料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创管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河南豫中新材料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新创管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