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 |
| 类型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98656.4元(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依据信用卡领用协议结清的对账单确定)。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超 人民陪审员 林春波 人民陪审员 吕亚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