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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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9,009.51元,利息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9,009.5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二被告如逾期不能给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单独所有的、位于甘南县查哈阳农场场直2委恩宝名苑**楼****,建筑面积108.81平方米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查哈阳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查哈阳字第××号),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0.3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3680.19元,剩余人民币440.20元返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