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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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广森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50547.28元和利息9775.95元以及后续利息(以欠款额35054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1.3倍计付)给原告开平冠合食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被告开平市广森食品有限公司以上第一判项所负原告开平冠合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350547.28元以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开平冠合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开平市广森食品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47.04元(此款原告开平冠合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费7029.48元(被告开平市广森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8836元,多预交1806.52元),由原告开平冠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9.52元、反诉费316.39元,合共855.91元;被告开平市广森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07.52元、反诉费6713.09元,合共13320.61元。原告开平冠合食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607.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广森食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90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章平 人民陪审员 冯启忠 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锦宁 梁小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