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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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鹤山市星威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星威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969.4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4日为7848.13元;从2019年6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星威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赔付违约金5800元、律师费损失3519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星威饲料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0.15元、保全费4020元,诉讼费合共8080.1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14593.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2243.44元,被告鹤山市星威饲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836.71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2350.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星威饲料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连带补缴诉讼费583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