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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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74266.5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为8117.40元、罚息为100.43元;从2019年4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照编号为440670701-2012-2017237521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支付律师费31124元; 三、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36.08元、保全费3120元,合共诉讼费12056.08元,由被告***、***、鹤山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一审案件诉讼费12056.0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12056.08元于三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古辉林 人民陪审员 冯惠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凯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