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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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借款本金5771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3月10日起以577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借款本金5771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577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