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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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1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余市吉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