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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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凤城市鸡冠山永余水镁石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忠信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忠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四、被告人李铁敏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五、被告人赵旭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 六、被告人唐民生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孙忠柱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艾纯广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齐岩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刘宝万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李瑞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杨多兵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赵国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十四、被告人王伟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十五、被告人曹力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丛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 十七、被告单位凤城市鸡冠山永余水镁石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孙忠信、曹力功、丛勇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零八十九元;被告人赵国忠、王伟东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八万九千四百一十一元,均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述和 审 判 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宋 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包滢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