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订立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082.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城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16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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