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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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金永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4644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5元,由***负担651元、***负担16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