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9.3‰计付;2016年12月3日后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13.95‰计付),执行时应扣除已付利息261950.04元。

二、被告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就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担保房产的价值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该不动产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文怡沁商贸有限公司、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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