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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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55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