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南阳市正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南召县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赣C×××**号货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27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赣C×××**号货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3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告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97元,原告***负担292元,被告***负担195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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