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寿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六安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792971.1元。

二、被告六安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寿县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2元,减半收取计5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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