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退还模具款11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1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负担259.45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共同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