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退还模具款11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1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负担259.45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共同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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