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市风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47元。

二、被告***、***、阜阳市风宏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被告***负担700元,原告***负担7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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