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845.92元,偿还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1月8日间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4.75%计)及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6.175%计);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有权就被告***的长城牌汽车(型号:CC6460RM01,发动机号:1305048200,车架号:LGWEF4A58DF32027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三、被告***在原告农行友好路支行就***提供的抵押物不能实现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3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