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成都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9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8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在抽逃出资的59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成都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10元由被告成都祥曜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叶志祥 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 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丹彤 书 记 员 陈 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