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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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按年利率9.3%计算,自2015年8月14日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9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5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安徽皖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忠义 审 判 员 倪泽清 人民陪审员 徐晓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月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