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百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495,185元; 二、被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95,18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上海百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995元,由被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8,838元,减半收取计4,419元,由被告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