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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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市穗洪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591.7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26659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5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已支付的228930元从上述计算的违约金总额中扣除);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宿迁市穗洪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100元,由原告***负担8500元,被告***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