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万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466478.88元; 二、被告北京万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466478.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65元和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万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琳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多美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