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51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