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5446366.67元,此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78元,由被告***、九江市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